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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三五”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
更新时间:2017-09-05   点击次数:3164次

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

,取缔违法“散乱污”企业,“散乱污”企业多涉及VOCs排放,以廊坊市为案例的测算表明,取缔“散乱污”企业可以减少VOCs排放20%左右;涉及VOCs排放的“散乱污”企业主要为涂料、油墨、合成革、橡胶制品、塑料制品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,应通过全面排查、建立管理台账、实行网格化管理,落实取缔责任。第二,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,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,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,推动涉及VOCs排放的过剩产能主动推动。第三,严格建设项目准入,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,推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园区。第四,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,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、炔烃、芳香烃、醛类,对O3生成影响大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;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、对PM2.5生成贡献大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,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方案中。

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

石油炼制、石油化学、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根据标准要求,优化生产工艺过程,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,重点针对储存、装卸、废水系统、工艺有组织废气、非正常工况等源项管控,开展综合整治,确保按时全面稳定达标排放。制药、煤化工、橡胶制品、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染料、化学助剂、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石化行业的要求,开展重点源项综合整治;同时推广使用低(无)VOCs含量、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,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的问题,采用密闭生产工艺,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治理。

对于各类工业涂装污染源,应推进使用水性、高固体分、粉末、紫外光固化等低(无)VOCs涂料替代高挥发性涂料,采用涂装技术、减少涂料损失,提升喷漆、流平、烘干等环节收集和治理水平等综合措施,推进集装箱、汽车、家具、工程机械、船舶制造、钢结构、卷材等重点行业减排。对于包装印刷行业,推进使用水性、大豆基、紫外光固化、电子束固化油墨等低(无)VOCs含量的原材料;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、水性胶复合等低(无)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;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,优化烘干技术,在印刷、复合等工序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等措施,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减排。

各地可根据自身产业结构特点,因地制宜地在电子信息、制鞋、纺织印染、木材加工等行业中,选择VOCs排放量大、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显著的行业开展综合整治。

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

研究表明,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尾气VOCs排放约3千克/年;蒸发VOCs排放达3~5千克/年,已超过尾气排放。因此,机动车VOCs排放应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。对于尾气VOCs排放控制,应提高轻型汽车、摩托车新车准入标准,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,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;淘汰老旧汽车和摩托车,加强环保监督管理。对蒸发VOCs排放控制,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(ORVR),推广燃油蒸发检测,确保在用车储油箱、油路、活性碳罐密闭;全面提升燃油品质,降低车用燃油夏季蒸汽压,控制夏季燃油蒸发。在油品储运销环节,全面实施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,重点地区全面推进建成区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,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示范工程;重点地区开展港口储存和装卸、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。

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

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,还应加强建筑装饰、汽修、干洗、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。在重点地区,应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,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;汽修行业底色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、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;干洗经营单位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,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、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;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面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。同时,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,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;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,按照“宜气则气,宜电则电”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,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。

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

当前VOCs监管基础仍十分薄弱,不利于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,因此应着力推进政策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基础能力的建设,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,夯实VOCs污染防治基础。

一是加快标准体系建设,制修订制药、汽车、家具、印刷、集装箱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,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、监测仪器技术要求,加快制定VOCs自动监测系统、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;出台完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,从源头推进VOCs污染防治。

二是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,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,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,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。

三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,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、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,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。

四是加强统计与调查,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、排污许可证实施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,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。

五是加强监督执法,各地依据排污许可证开展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,环境保护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,提高各级环境管理部门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,规范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,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。

六是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,充分利用税收、信贷、财政补贴、绿色采购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开展VOCs污染防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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